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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部涉农新法规
2005-04-11

 
      农民日报

        从2004年12月起,四部与农民生活相关的劳动保障、零售商品称重计量、传染病防治、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新法规正式实施——

        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了相关规定。如,对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食品“短斤少两”有明确界定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短斤少两”明确界定了标准。

        《办法》规定: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肉、蛋、禽(活禽除外)、海(水)产品(活鱼、水发物除外)、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每公斤6元的,但不高于每公斤3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2.5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5克;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的负偏差值为2克;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在0.5公斤以内,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1克。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到37种。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所有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资报酬。

        针对传染病病人在就医、就业中常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我国将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国土资源部新修订公布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明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新《办法》提出,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两类。

        新《办法》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同时规定,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新《办法》还规定,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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