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2002-08-25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1996年下发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发展供销社工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意见》(供销科字[1996]第175号),提出了总社级工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并按标准确定了一批总社级工业龙头企业,这些龙头企业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但根据近几年的实践结果和新形势的要求,农产品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及大型专业合作社也应纳入龙头企业范围,同时,东西部地区也应体现差别。为此,总社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国家农业产业化九部门联席会议制订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在调查摸底和现行标准基础上,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重新制订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具体如下:
1.加工型、流通型龙头企业(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大型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销售额东部地区亿元以上,中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2.资产负债率原则上70%以下;
3.资信等级A级以上;
4.企业经济效益较好;
5.带动农户1000户或农民5000人以上,为农民年增收入150万元以上;
6.部分企业目前规模不大,但科技含量较高或出口创汇较多,也可以纳入总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范围。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按照经济规律,积极培育和发展壮大龙头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当好政府的助手,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政策;要配合总社做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工作,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总社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各地的经验,并积极推荐总社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强与其它部委联系,反映情况,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做出新贡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