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秋粮收购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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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秋粮收购政策发出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国务院明确: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 号)。
今年主产区的粮食收购,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当前秋收在即,各主产区在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 可以自主决策,做必要的收购政策调整和完善。
一、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继续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 不压级压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服务,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贷款。 鉴于当前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不足的情况,可适当增加发放简易粮仓贷款,由省级财政给予全程全额贴息。
二、合理安排保护价收购范围,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有关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 适当缩小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品质差、积压严重、影响资源环境、市场不适销的品种, 可以退出保护价收购;对保护价收购中的低等级部分,也可以退出保护价收购。 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 尤其是要定期公布优质粮食品种的市场及价格信息。
三、合理确定保护价水平,拉开地区差价、品质差价。 目前市场粮食价格较低,保护价不能低于或仅相当于市场价, 总体上要保证农民收入增加。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明确过的原则确定, 同时要拉开质量差价和地区差价,作好毗邻省(自治区)的衔接。 主产区尤其是东北产区要结合当地粮食流通区位的特点,按照“递远递减”的原则, 根据粮食流向,将区域之间、铁路沿线和非铁路沿线之间的差价适当拉开, 差价水平应能补偿运输成本,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 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质量标准。要拉开同品种粮食的品质差价, 安排好季节差价,以鼓励农民种植优质品种粮食,增加粮食收获后整理、 挑选和晾晒劳动投入。
四、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补助的粮食风险基金绝对不减少,地方配套的部分也要确保到位。 各级地方财政也一定要强化预算资金管理。
五、大力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快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步伐。 抓住当前粮食充裕的有利时机,要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地方, 要加快退耕进度,能退多少就退多少。不仅坡地、沙化土地要退耕还林, 已开垦的林地、草地、湿地,也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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